车辆追尾追出高额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标准太高”,拒赔!

扬子晚报

2019年10月,薛某驾车行驶至江阴市某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王某汽车,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图片说明:图为事故现场 (监控画面)

事发时薛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不存在免赔情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江阴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王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经查,王某系韩国某公司派驻在中国的高级工程师,与韩国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月工资4500美元。事故发生后,韩国某公司于2020年4月足额发放了王某2019年10月份的工资,合同期内的2019年11月份、12月份以及2020年1月份的工资均未发放。因此王某主张误工费应按照其在韩国公司的工资标准计算为4500美元/月。保险公司则抗辩不同意按照王某在韩国公司的工资标准计算,标准太高,双方为误工费争议很大。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根据王某合同期内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以及王某受伤后实际无法工作的情形,江阴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24887.45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5212.4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675元。

记者12月2日从法院方面了解到,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已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案件目前已审结。

通讯员 蒋磊君 陈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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