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2日讯(记者 刘浏)近日,安徽、江苏两省联合发布县区检察机关洪泽湖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开创性地提出“以劳代偿”公益修复方案,让非法捕捞案件涉案人员参加湖区环境整治、湖区巡逻、增殖放流等活动,以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形式修复受损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蔡某忠、罗某花(上述人员均为洪泽区老子山镇新滩村渔民)等27人明知洪泽湖老子山水域为封湖禁渔期间的重要禁渔区域,非法捕捞处于繁殖、生长期的鱼类3.3万斤,并将所得渔货销售给从事水产经营的陆某兰、刘某荣等6名渔贩贩卖至外地,非法获利13万余元。
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中心、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多家单位形成专家组,对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生态破坏进行评估,作出专家评估意见:1、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而且会对渔业资源增殖潜力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影响;2、根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原则上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公安部专门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20年4月7日,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涉案3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洪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开展刑检、公益诉讼检察两部门联动,共同展开调查。为了妥善办理案件,该院在全面收集涉案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证据材料的同时,多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就本案中环境损害程度、损害结果等问题进行研讨。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非法捕捞数量、在非法捕捞过程中作用,决定对其中10人提起诉讼,23人不起诉。并认为,蔡某忠等33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系上下游之间相互配合,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而且会对渔业资源增殖潜力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影响,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
综合考虑涉案人行为危害性、家庭情况等因素,经过与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当地镇政府等单位磋商,并经过公开听证,提出了“以劳代偿”的公益修复方案,让涉案人员以劳动对被其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2020年5月21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忠、罗某花等23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当场签署了生态修复“以劳代偿”承诺书,后该院对此23人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2020年5月21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良等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该3人当庭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同月25日,该院就李某荣、祁某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9月20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李某荣等人因生活困难,自愿以“以劳代偿”方式支付修复费用。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