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办公区装摄像头,员工认为隐私被侵犯,与管理层交涉未果后将摄像头套上垃圾袋,被公司以扰乱工作秩序开除,员工向法院起诉。
澎湃新闻11月30日从宁波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员工赔偿金17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判。
据介绍,原告郑某2011年入职案涉公司,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去年9月,公司在办公室安装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位于郑某等5位员工身后的公共通道顶部,经理可在手机上调看监控录像。郑某认为隐私被侵犯,多次通过邮件与管理层沟通。管理层答复,公司发生过两次电脑失窃,有必要装摄像头,并不针对某位员工,且摄像头遍布公共场所,员工应尝试适应。郑某等员工又建议将摄像头移至公司入口,不要对准员工,或在工作时间暂时关闭,均未被采纳。
摄像头安装后第三天,郑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摄像头。公司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还恶意遮挡,以郑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公场所装摄像头属内部管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不妥,但只实施了一次,次日摄像头已恢复正常使用,未对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
法官表示,办公场所一般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员工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但是,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摄像头。本案中,郑某用塑料袋遮蔽摄像头的行为没有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本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却直接作出最严厉的处罚,故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