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后申请执行抚养费被法院驳回,法官:特殊情况可这样做……

扬子晚报

父母离婚时对抚养费达成协议,孩子年满18周岁还可以申请执行抚养费吗?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就一起执行案件发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法官表示,该申请已超越了原调解书限定的范围,故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继续申请独立生活后的抚养费,应通过程序另诉解决。

王斌(化名)2002年2月出生,2008年5月,他的父母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斌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海每月给付抚养费。随着生活消费支出增加,2019年经法院调解,王斌的父母达成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王斌独立生活时为止,其父亲每年给付抚育费1万元。

2020年下半年开始,王海停止给付抚养费,2021年7月,正在读大学的王斌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度抚养费。

海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上半年,王斌已年满18周岁。法院认为,王斌申请的抚养费发生在成年以后,且其已完成高中学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于是依法驳回了他的执行申请。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认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斌已经成年且高中毕业,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超越了原调解书限定的范围(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突破了调解书的边界,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如其确实因特殊原因需继续申请独立生活后的抚养费,应通过程序另诉解决。

通讯员 顾进 花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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