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锡一纺织品公司未合规自测排污,被处罚7.22万元

扬子晚报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近日对惠山区某纺织品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不具备手工自行监测能力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采样,委托无锡市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将自行采样的样品送具备相应监测资质和能力的无锡某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并由该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疑问”的回复意见,“排污单位需要具有CMA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分析工作,否则不能自行开展采样、送样工作,须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现场进行采样监测”,该单位不具备CMA资质,因此,自行采样监测不符合自行监测的相关规定要求。另查明,该单位在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中公布的数据与检测报告不一致。

该公司未合规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但条例规定的自行监测不是放任排污单位自己任意监测,排污单位必须具有CMA资质(中国计量认证资质),才能自行开展采样、送样、监测分析工作,并须对照本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涉案单位在未取得CMA资质的情况下,就自行进行采样,且在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的数据与检测报告不一致,涉案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新情况,一切排污单位都要全面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自行开展采样、送样、监测分析工作,必须要取得CMA资质,否则只能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采样、送样、监测,并如实公开监测数据。否则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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