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年后分手,男方认为自己拥有同居期间女方出钱买的房子的一半份额,到法院起诉要求折价补偿。11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西湖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后,杭州中院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女孩小花(化名)在杭州从事服装批发多年。2016年,25岁的她经介绍认识同乡小李(化名)并确立恋爱关系,小李当年也到杭州,两人同居。此后,小花自己以50余万元首付款买下杭州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屋,并出资装修、独自还贷。2017年初,两人在老家摆喜酒,但一直未登记结婚。
2020年两人分手,小李提出需赔他“青春损失费”,小花表示可以补偿13万,小李坚持要21万,并于年底诉至法院,以两人同居期间小花买的房子属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折价补偿他103万元。
庭审中,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按揭还款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小花表示,认识小李前她就与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小李来杭州后没有稳定工作,便让他来店里打包并付工资,直到其转做网约车司机,“共同经营”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前小花就经营服装生意,有较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是小花合伙人名下的账号,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有合理性。小李为店铺打包、送货,只能证明其对经营付出劳务,小花已为此支付报酬,是雇佣关系;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