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下落不明,丈夫起诉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如何判定?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2009年,李斌与孙小芳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并在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之后又生了一个儿子。而然,原本平静的生活在2018年7月被打破了。一天,孙小芳说要陪母亲看病出了家门,但李斌联系上丈母娘后却发现妻子撒了谎,在找不到孙小芳的情况下他报了警。之后,李斌仅找回了妻子驾驶的汽车,并在车内找到的手机中发现妻子借了很多网络贷款。
无奈之下,李斌诉至常熟法院,要求与孙小芳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孙小芳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汽车一辆归其所有。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自2018年7月以后下落不明,双方无联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目前均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儿子、女儿均由其抚养,应当予以支持。而对于抚养费问题,根据法律最新规定,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告认为用被告应得份额的车辆折抵抚养费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常熟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1年6月起承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原告应给付被告的车辆折价款8万余元全部折抵被告应承担的女儿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汽车1辆归原告所有。
通讯员 缪璐 曹瑞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