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道好心载朋友遇车祸却被告上法庭

扬子晚报

近日,南通市如皋法院道交庭赵容容法官接到原告洪某的电话,称被告陈某、吴某已将第一笔赔偿款汇至其账户。该案是如皋法院运用民法典“好意同乘”相关规定处理的首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熟人搭便车,又没付费,发生事故后却要求赔偿,到底该不该赔?网友们形成两派观点,一方认为作为司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要保证乘车人安全,该赔;另一方则觉得既然是“好意同乘”的行为,容易割裂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不该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相关案例已发生了多起,而在今年初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好意同乘”有明确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既是保护受害者权益,也是倡导助人为乐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遵从了这一规定,对于“好意同乘”的施予方分别给予减轻处罚,也受到了赞扬。那么,遇到熟人究竟要不要载?如何防范此类事件的风险呢?记者特地采访律师及保险公司,试图给出应对之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梅建明

热议话题:顺道好意搭乘工友,结果半路出了事故

从江苏法院网上发布的该案例中可知,吴某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洪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致陈某、洪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如皋市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洪某无责任。后三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24日,原告洪某将被告吴某、陈某一并诉至如皋法院。

如皋法院道交庭,赵容容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洪某和被告陈某系某工地工人,是相熟的朋友关系。事故发生于陈某与洪某结伴下班过程中,陈某搭载洪某,半路发生了事故。对此,陈某认为,自己无偿搭载洪某,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洪某认为,交警已经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就应当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的关系,本着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的原则,赵法官通过当面协商及电话沟通等方式组织多轮调解。调解过程中,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陈某搭载洪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陈某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官的多次耐心劝解下,2021年8月20日,原、被告就本案赔偿事宜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吴某分期赔偿原告洪某18000元,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洪某5000元。

多起案例:法院判决均酌减“好意同乘”施予方30%责任

记者发现,这样的“好意同乘”案例已发生多起。《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判决都在倡导助人为乐的行为,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21年8月10日,盐城市滨海法院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妥善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据介绍,当地居民嵇某和何某系同村村民,嵇某搭乘何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去赶集。车拐弯时,嵇某从车上摔下,致左侧肋骨骨折,双方因医疗费用赔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认为,何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嵇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供乘车便利,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用"好意同乘"原则,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下达成赔偿协议,并握手言和,何某当场给付嵇某医疗费用8500元。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也判决了同样的案例,当地居民张某驾驶私家车,好意搭载朋友李某回家,不料途中与杨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杨某以及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绵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4968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康复后,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杨某,索赔16万余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李某承担张某应承担责任的30%,判决张某赔偿12028元,杨某赔偿121073元。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张某属于“好意同乘”,因此酌减他30%责任。

同样,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好意搭乘案中,法院酌定对被告王某减轻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等各项损失的70%,合计13万余元。

律师观点:明确减轻处罚有利“好意同乘”,建议提前避险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介绍,在现实生活中,开车顺道带人屡见不鲜,而发生事故的例子也时有发生,只不过不少人碍于是熟识的亲友或者同学,没有认真追究。事实上,如何避免这一情况,最好的方式便是提前预防。

饶律师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其实有些网友之所以认为不该赔偿,其实是忽略了法条中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表述。其实如果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是没有责任的,也无需赔偿。此上3个案例,机动车一方都存在过错,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法院判决时也减轻了机动车的责任,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主要依照《侵权责任法》裁判,而《侵权责任法》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确实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不过,《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已明确了相关责任。

保险公司:座位险额度提升,可有效化解风险

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扬子晚报记者,购买保险是一种较好的避险方式,通过保险支付的方式,既不伤害事情相关方的感情,也不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该销售员告诉记者,从已有的案例来看,1万元的座位险赔付是有,但看来似乎不足。

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保险公司推出了每个座位险50万的保额,费用不高,但关键时刻却挺有用。一位向记者推出销售方案的保险人员称,以前的“车损+200万+座位险每座1万*5+升级版座位险全车高达284万”,升级后的5座车每个座位50万,5个座位就是250万.另外有意外医疗5万,住院津贴100元/天),另外,还有额外的服务赠送。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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