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与人发生纠纷,不仅推搡他人,还咬伤了带其至派出所醒酒的民警。11月25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时左右,王某与朋友在饭店小聚,醉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民警带至城北派出所醒酒。处警过程中,王某不仅推搡他人,用头撞击地面,甚至在民警对其头部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拒不配合并将民警周某左前臂咬伤。经鉴定,周某左前臂咬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海安市公安局对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立案侦查,酒醒后的王某悔不当初。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7条第一、五款,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通讯员 张文君 沈星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