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无锡市惠山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第67条第3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一审判决孟某犯袭警罪,判决拘役5个月。
庭审现场。张建波 摄
2021年5月2日下午2点左右,喝得醉醺醺的孟某,徒步路经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岸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时,遇到交警在对另一人袁某(孟某与其不认识)进行行政处罚。
酒劲上头的他,竟然嚷嚷着叫袁某离开,告知其不要理会交警。在交警表明身份,建议其到路边冷静一下的情况下,孟某不但不予配合,甚至还挥拳击打、脚踹正在执法的交警,致使交警的墨镜也被打落。之后,孟某现场被制服。2021年7月6日,孟某因袭警罪,被提起公诉。
无锡市惠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针对孟某辩护人提出的“情节轻微,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先是推搡民警,经劝说不听还挥拳击打、脚踹,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驶执法权,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民警人身安全,更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不宜适用缓刑,但辩护人提出的“受酒精影响,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记者了解到,袭警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惠山法院受理的首起袭警罪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