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反家暴工作的重要举措。
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当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21年11月20日,江苏法院共计受理申请人保令案件1907件,签发人保令1356份,全省对家暴“零容忍”的社会共识已逐步形成。会上还发布了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
签发率达71%效果良好,仅11起违反人保令情况
近年来,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总体态势平稳,违反人保令情况较少。截至2021年11月20日,江苏法院共计受理申请人保令案件1907件,签发人保令1356份,签发率达71%,切实履行制止施暴者、保护受害人的司法职责。
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从每年签发人保令的数量上来看总体态势平稳,人保令的实施效果良好,违反人保令的情况较少。截至目前,全省范围内仅有11起违反人保令的情况,当地法院分别视情况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
从人保令的申请主体上来看,妇女、儿童、老人受到身体条件、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群体,数据显示,女性申请人比例约为90%。配偶间家暴仍是主要家暴形态,同时,也存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家暴、离婚后家暴、父母对子女家暴、子女对老人家暴的情形。
近年来,妇联、公安等职能部门代为申请人保令的案件逐渐涌现。其中,妇联代为申请人保令的案件为39件,对家暴“零容忍”的社会共识已逐步形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10年,江苏高院就联合省妇联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2013年江苏省公安厅联合省妇联探索建立家暴告诫制度,推动反家暴由事后惩治救济向事前防范制止转变,这两大创新举措被写入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
放宽受害人举证责任,面临危险即可发出人保令
“在处理案件时不机械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适当放宽受害人举证责任”,李玉生在介绍江苏法院审理人保令案件的经验做法时表示,除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外,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妇联、村(居)委会等部门收到的投诉记录等均可成为认定家暴的证据,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证言,也可成为重要证据形式。
他告诉记者,只要申请人的证据达到优势证明标准,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时即可发出人保令,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作为重要职能部门,以人保令案件为切入点,不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起反家暴社会化工作格局。
发布会上,江苏省妇联副主席席玉峰介绍,全省各级妇联组织推动将反家暴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树立“家暴不是家务事”的鲜明导向。她告诉记者,再过几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审议《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
不止保护家庭成员,禁止一切形式的家暴行为
值得提出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人保令并非仅限于保护遭受或面临暴力的家庭成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苏高院和省妇联联合发布的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案例的双方当事人为一对分手恋人。
王某(女)与孟某(男)原是一对恋人,分手后因经济纠纷,孟某对王某纠缠不清。2020年10月,孟某在王某租住处围堵王某,强行将其拽入车内殴打致其住院,并扬言将其杀害,后经报警处理。同年12月,王某出院后孟某继续对其威胁、恐吓、上下班途中围堵,对王某的生活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导致王某不得不进行心理治疗。2021年1月,孟某再次对王某跟踪、威胁、恐吓,并进入王某单位寸步不离,王某随后通过SOS紧急救助报警。王某多次报警,孟某在经警察教育后仍屡教不改,变本加厉骚扰王某。
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孟某骚扰、跟踪、威胁、恐吓王某。裁定作出之后,孟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据介绍,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但《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第37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暴中,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畴。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拓展,表明了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家暴行为的严厉态度,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家暴受害人的延伸保护。”李玉生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