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陆龟 重庆一男子获刑三年

扬子晚报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原审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陈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一只红腿陆龟和一只辐射陆龟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邱某(另案处理);2017年底,陈某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将两只辐射陆龟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邱某;2018年1月,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每只人民币8200元的价格从姚某处先后购买了两只辐射陆龟,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将两只辐射陆龟扣押。

辐射陆龟

红腿陆龟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收购、出售的上述辐射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红腿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陈某先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辐射陆龟2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辐射陆龟3只、红腿陆龟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陈某提供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和环境修复费,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什么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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