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拖欠公司费用等理由,医药公司拒绝发放销售人员工资长达半年多,这样做合法吗?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官表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卢芳(化名)原在苏州一家医药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隶属于公司内部销售团队。2019年4月起,医药公司停止向卢芳支付工资,直到她10月份主动离职。为讨要工资,卢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10月的工资3.3万余元,得到仲裁裁决支持。医药公司不服,诉至虎丘法院。
医药公司称,之所以未发放卢芳这几个月的工资,是因为根据经营目标考核协议,卢芳所在的销售团队拖欠公司费用270余万元,且怠于履行职责,400多万元款项无法收回,应收应付账款混乱,部分资金往来账款抵扣还涉嫌伪造。公司认为,卢芳与该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医药公司还表示,即使应发放工资,因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每月3000元,而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变动,有时多有时少,有时甚至没有。卢芳作为销售人员,没有任何销售业绩,即使补发其工资也应当按照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补发。
虎丘法院认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医药公司以卢芳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不发放其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经法院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医药公司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拒不发放工资。员工如遭遇单位拖欠工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直至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