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24日讯(通讯员 管冲 徐立 记者 刘浏)女性罪犯在刑事判决上诉期内因高危妊娠做了引产手术,康复期内是否适用监外执行?2021年9月26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召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经听证评议,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意见。
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提出,她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就已经怀孕,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医学鉴定,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在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开展刑事执行监督,掌握案件诉讼过程和被告人怀孕时间节点,核查医学鉴定和法院审核意见,排除了王某某以怀孕逃避刑事处罚的嫌疑。
一审判决后,在刑事判决上诉期内,申请人因高危妊娠突发大出血经南通转至上海医院抢救,并实施引产手术。医学鉴定显示,申请人在康复后,子宫等脏器仍有出血危及生命的可能。同时,法院作出对王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王某某在刑事判决上诉期限内实施引产手术,已不是怀孕的妇女,是否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不当?”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重新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并组织对王某某进行医学鉴定评查。
听证会上,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关代表、部分群众代表参与,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一名听证员认为:“王某某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及时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有听证员从人文关怀角度发表意见:“刚才审查了王某某的医疗鉴定证明材料、病历材料,确实能证明引产手术有持续潜在危险性。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综合评议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王某某表示,虽然今后无法生育是沉重打击,但是检察官的人道主义关怀让她深受感动。
“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是对刑期较短、身体确有疾病或残疾无法在监管场所服刑的轻微刑事犯罪所采用的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刑罚举措。”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孙亚认为,既要防止脱管、漏管,又要体现司法关怀,检察机关要打好刑事执行检察这张“牌”。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