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工程款后故意拖欠工资,甚至在有关部门组织其与工人协商时翻墙逃跑。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顾某是南通一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他以公司名义与江苏某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又以公司名义先后招收何某等数十名工人到海洋装备公司施工作业。
2019年7月至9月,海洋装备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先后三次向顾某的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0万元,顾某收到钱款后就把钱转入到了其个人银行卡内。
当年11月,顾某因无法按生产计划节点正常施工与海洋装备公司解除合同。6个月时间里,他拖欠何某等数十名工人工资。2019年12月,欠薪工人因多次讨薪未果而报警,顾某接民警通知后在启东市某派出所与工人协商过程中,竟然私自离开启东并拒接工人电话、拉黑工人微信。经相关部门协商,海洋装备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约65%的工资。
2020年4月,工人发现顾某躲在盐城,遂约顾某至启东市人社局协商。没想到,协商过程中顾某上演“翻墙大戏”,逃离后拒接人社工作人员电话。次月,启东市人社局向顾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指令书三日内支付何某等十余名工人工资报酬合计12.8万余元。
因顾某逃匿在外,启东市人社局将改正指令书送达其妻子朱某签收,顾某通过其妻子得悉改正指令书内容后仍逃匿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20年8月,顾某在如东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顾某由其家属代为全额支付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上的工资报酬。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拖欠劳动报酬一般情况属于民事纠纷,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