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投保人此前已提出退保为由拒绝赔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令保险公司赔偿事故伤者医疗费等损失3.3万余元的原审判决。
二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南京全市法院因网约车退保发生纠纷多达600余件,暴露出部分网约车存在多层租赁,各方对于保险等重要事项互不知情的问题。法官就此发出三份司法建议,提出适度限制网约车的随意退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伤者损失
2020年3月的一天傍晚,孙斌(化名)驾驶网约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宁句线行驶至徐盖南路路口附近时,与同向右侧一辆陈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萍(化名)受伤、两车损坏。
陈萍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术后、左锁骨陈旧性骨折,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1万元后,产生医疗费损失3.2万余元。
孙斌当时驾驶的网约车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为了维护自己权益,陈萍将孙斌、汽车租赁公司以及该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2714.90元、牙齿费用1500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200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孙斌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他同时辩称事发时自己在机动车道行驶,原告系刮到自己的后视镜摔倒,双方应当负同等责任。
该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则辩称,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向其司申请退保,该纠纷现在诉讼中,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该公司认可扣除交强险已赔付1万之后为32328.99元,并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此外其还认为牙齿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孙斌作为机动车一方辩称双方应负同等责任,但未提供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充分证据,故推定孙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对于商业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未采纳其要求医疗费中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而陈萍未提供主张牙齿修复费用15000元的证据,保险公司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商业险公司赔付原告陈萍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3.3万余元。商业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民法典》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权益
商业险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这次事故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申请商业险退保,并已诉至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应等待退保诉讼结束后再行判决。
因此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商业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中院认为,《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如果任由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上路营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获得足额、及时的赔偿,会对公共安全构成隐患。因此,商业保险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时,应当进行适当限制。
此外,商业险公司以退保材料不全、没有告知车辆被保险人和车辆实际使用人退保风险为由,并未同意案涉车辆退保。
法院认为,在投保人要求退保的诉讼仍未立案审理,本案保险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商业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据此,南京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南京法院网约车退保纠纷达600余件,发出三份司法建议
二审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网约车所有人、投保人、使用人分离情况下,投保人要求退保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纠纷。该案暴露出部分网约车存在多层租赁关系,各方完全分离,互不知情,甚至直接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无需取得被保险人或者其他权益人同意即可发起退保等问题。
承办法官表示,案涉车辆实际使用人孙斌已经交纳了包含保险费在内的租金,却对退保事宜毫不知情,无法采取续保措施或解除租赁合同以降低风险。因此,投保人应当向车辆实际使用人履行告知义务,以便车辆实际使用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而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官发现全市法院因网约车退保发生纠纷多达600余件。针对网约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该案审判人员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生司法建议,提出网约车应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并针对非车辆使用人退保情形,提出退保人应向车辆实际使用人履行退保告知义务,适度限制网约车随意退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