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要男方给抚养费 12年后无力负担再起诉 法院这样判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1月23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万凌云)  现实中,夫妻离婚一般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议约定。那么,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的给付,之后可不可以变更呢?23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该院宝堰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院方介绍,梁婷与姜成原是夫妻关系,2006年9月生育一女梁晨。2009年2月,梁婷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姜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婚生女梁晨随母亲共同生活,无需姜成给付抚养费;两人的婚前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之后,梁晨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就读于某中学。

2020年姜成再婚,并生育一子。现梁婷以女儿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姜成自2021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庭审中,梁婷称自己刚下岗失业,没有固定收入,之前经营的店铺也都因为亏损关闭了。加之物价上涨,女儿正值中学读书,仅靠自己一人无法负担孩子上学、就医、日常生活等开支。

姜成则称,离婚时财产全部给了梁婷,也约定好自己无需给付抚养费。现虽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每月工资有4000元左右,但需还房贷、车贷,赡养父母。而且现任妻子是全职妈妈,没有收入。就目前处境,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400-500元,待以后条件改善再调整。

但梁婷认为,姜成除工资外还有奖金等其他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协议约定,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无需被告给付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随着原告的成长,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项费用确有增长,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被告实际负担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为每月800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2021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对子女的养育、照顾、教导及精神抚慰。就本案而言,父母离婚时虽约定了抚养费事宜,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应考虑根据子女健康状况、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经济情况等因素适当增减由被告承担的抚养费用。(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名)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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