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外地陪护病妻,因为没能按照公司要求请假,而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徐先生原是启东市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2020年9月,因妻子生病须到上海就医,徐先生向公司书面申请事假1天,公司予以批准。9月10日,徐先生陪妻子到上海就医并于当日住院。同日,他向公司电话请假2周,但公司仅批准了一周的假期。后因妻子病情紧急需做手术,徐先生再次向公司电话请假,然而公司却坚持让他回到单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为照顾妻子,徐先生未能回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9月下旬,徐先生陪妻子出院。没想到,回来后等待他的竟是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员工工作考核办法》规定,旷工天数月累计5天或年度累计15天的予以辞退,据此,公司以徐先生当月无故累计旷工7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徐先生向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委驳回徐先生的仲裁请求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先生请假是因为其妻子患严重疾病到外地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徐先生在妻子住院期间进行陪护,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而不是坚持要求徐先生回到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而且,疫情期间医院对病人住院及陪护人员都有严格的管理,并不能随便进出,徐先生不可能按照公司要求离开即将做手术的妻子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司的要求不符合实际,也未尽到普通善良人之义务。
法院认为,此种特殊情况下,公司完全可以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停发工资等途径化解矛盾,而不是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徐先生请假有正当、充分、合理的事由,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徐先生支付赔偿金。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