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支云庭审室”内,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敲响法槌。崇川检察院、南通市看守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同时通过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视频连线参加庭审,法官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获刑。
2020年初,来自连云港的海捕渔民汪某,在一次停船过程中听说在“渔霸”施某的组织下出去捕鱼,只要将渔获物全部“卖”给施某,就算是禁捕期也没什么事。2020年5月至6月间,一心想着赚钱的汪某明知长江处于禁捕期,仍与施某一拍即合,根据施某确定的捕捞时间,雇佣小工潘某、付某等人,多次驾驶渔船到启东连兴港长江口附近水域,使用大型禁用工具底扒网实施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梅童鱼至少280公斤交由施某等人收购、运输并销售。
这样的生意没做几次,汪某就听说施某等人被抓,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说潘某、付某主动投案。审理中,因潘某、付某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法律意识淡薄,法院依法对二人决定逮捕,并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的辖区横跨南通、扬州、泰州三市,南通中院依托“支云”庭审系统,延伸开发了“环境资源案件跨域审理平台”。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报请南通中院后,如皋法院决定采用“支云”庭审系统连线各方,“云端”开庭进行审理,这一提议获得崇川检察院、南通看守所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的积极响应。
本案由如皋法院院长唐明渠和崇川检察院检察长孙亚法检两长“隔空同庭办案”。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诉讼各方画面稳定、声音清晰流畅。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潘某、付某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三人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前科劣迹情况、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一审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