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摸金校尉”盗掘高淳汉代古墓,判刑!

扬子晚报

日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案件。

今年4月,吴某、李某等人前往高淳某地,使用钢筋、铁锹等工具对一处古墓葬进行盗掘,窃得该墓葬内陶壶等物品4件,并将其中2件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汪某。经鉴定,被盗掘地点为一处汉代墓葬,该盗掘行为破坏了葬墓本体,对该葬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严重损害,盗掘出的4件物品均属于一般文物。

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先后通过微信、网店等方式,多次向他人出售文物共计24件,交易数额达5.2万元。经鉴定,其中2件为三级文物,其余22件均为一般文物。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等人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汪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倒卖文物罪。据此,高淳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该规定处罚。

通讯员 高法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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