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毕业后误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骗取两名被害人23万余元,一名被害人准备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时,突然“幡然醒悟”,告诉两名受害人:我们是骗人,赶紧报警吧!按法律规定,该女生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但体现了她内心向善的一面,客观上又在该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些应该如何体现在判决中?
11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改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这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官表示,任何时候的幡然悔悟,司法机关都会给予正面的法律评价。
丁芳芳(化名)在宣判现场
实施诈骗后向被害人坦承犯罪,提醒对方报案
2019年8月初,丁芳芳在大学毕业找工作时,经人介绍进入一诈骗团伙。一开始,丁芳芳的任务是“养号”,她将微信账号上的形象塑造成一名成功男士,在朋友圈晒出打高尔夫、参加高端酒会等照片。之后,她在社交软件寻找目标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两名被害人中,赵雯被骗8万余元,刘斌被骗15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团伙成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是利用微信聊天骗得受害人信任后,发送二维码链接,让对方下载虚假投资软件进行投资,再使用后台控制数据让其“投资亏损”。
当年9月5日,丁芳芳在得知赵雯准备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微信上向两名被害人坦承犯罪,提醒他们停止投资并向平台申请退款,还提醒他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作出“预警”后,丁芳芳也自行脱离了犯罪团伙。
当天,两名被害人就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团伙其他成员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两天后向刘斌退还人民币14万元。当年10月31日,团伙其他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丁芳芳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刘斌剩余损失5170元,被害人赵雯的损失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同时,她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丁芳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2万元。丁芳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宣判现场
案情非常少见,如何给与正面的法律评价?
“丁芳芳向两名被害人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的行为,这样的情况在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审理中非常少见”,南京中院刑二庭法官助理陈旭霞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如何正确评价丁芳芳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陈旭霞表示,虽然丁芳芳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原审判决过重,并认为自己具有自首、犯罪中止、立功等情节,其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应辩护意见,但其行为依法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而丁芳芳在得知被害人赵雯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时,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并发出预警,虽然避免了对方损失扩大,但该事实原公诉机关并未指控;而她参与诈骗刘斌的行为已经既遂,犯罪结果已经发生,14万余元是在刘斌案发后追回,依法不属于犯罪中止。
丁芳芳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提醒被害人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自行脱离诈骗团伙,但其并未自动投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因此亦不能认定为自首。
那么,丁芳芳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立功呢?陈旭霞告诉记者,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而本案为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抓获其他团伙成员,因此不能认定为丁芳芳具有立功表现。
而其他团伙成员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退还刘斌14万余元,依法也不应当作为丁芳芳主动退赃情节予以认定。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丁芳芳的预警行为体现了其内心向善的一面,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而这些,又应该如何体现在该案的判决中,二审法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终审判决释放司法善意,宽严相济改判缓刑
据介绍,南京中院经过开庭审理,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了解了丁芳芳的预警行为在破获诈骗团伙中起到的作用;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对她预警行为的法律评价。
经过合议庭多次评议,法官会议多次讨论,法院最终认为,上诉人丁芳芳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并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虽然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但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其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刘斌的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应对丁芳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丁芳芳的量刑部分;以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南京中院在判决中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另外8名团伙成员的判决,其中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六年六个月,分别处罚金6万元和3.5万元。
陈旭霞表示,法院通过这起案件的判决释放了司法善意,目的是引导曾经或正在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主动投案,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任何时候的幡然悔悟,司法机关都会给予正面的法律评价。”她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南京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158件,主要包括“游戏杀猪盘”“冒充公检法”“网络平台刷单”等诈骗形式,判决人数731人,犯罪数额70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8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被告人78人,判处罚金共计1721.2万元。(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