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作出判决,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7月,因被执行人高某一直未向申请人周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皋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高某放置于家中的机器设备,张贴封条并告知其不得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机器后,由高某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保管。
然而,高某却悄悄打起了该批机器设备的主意。2019年8月,高某撕去法院张贴在其机器设备上的封条,私卖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并将私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的所涉债务。之后,因为没有能力偿还周某的借款,高某选择溜之大吉。
当年11月,如皋法院以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9月,长期躲债在外的高某被抓获归案。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314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案中,高某私卖法院查封资产,虽然其将所卖款项用于偿还其在法院另一起执行案件中的所涉债务,但并不影响对其变卖司法机关查封财产行为的认定。且截至案发,高某仍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属情节严重。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承办法官表示,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