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东一男子在喝酒后打伤他人,之后又以暴力方法抗拒民警执法。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今年1月7日晚,黄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某KTV包厢内饮酒、唱歌,起身上厕所后神志不清,误入他人包厢。该包厢内的客人见黄某喝得醉醺醺的,上去询问他是哪个包厢的,并喊来KTV服务人员让其送黄某回去。然而黄某非但不领情,反而打了服务人员一个耳光,随即上前将其推倒,顺势扑上去咬伤服务人员脸部。
其他工作人员见状后赶紧将黄某拉开,但黄某仍不依不饶,被拉出包厢至走廊后,又对该服务人员及其同行人员实施殴打。
KTV经理见黄某“撒起疯”停不下来,随即报警。民警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但黄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被手铐约束后,仍坐于地面并辱骂。随即民警叫来增援,依法传唤黄某,遭黄某拒绝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期间,黄某咬住辅警手指和腿部致其受伤。被控于警车内后,黄某用头部撞击车窗玻璃抗拒执法,后被带至派出所。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承办法官表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黄某寻衅滋事后,民警依法对其传唤,但他使用暴力咬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用头部撞击车窗。种种行为都表明,黄某故意使用暴力行为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