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购买车险。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常委托他人代办,殊不知中间环节暗藏风险,委托他人办理也需谨慎。否则,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拒赔。同时,保险公司也有严格审核的义务。近日,我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为车辆投保,中间人受委托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其间篡改了行驶证上的车牌号等关键信息,为车辆实现了异地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这起纠纷究竟孰是孰非?车主能拿到理赔款吗?
欲低价为车辆投保
黄牛“偷梁换柱”动手脚
卞师傅是一名工程车司机,拥有一辆大型的工程运输车。购买车辆之初,考虑到常年在扬州跑业务,卞师傅就在扬州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平时车速快,加上赶工期,开车时稍不注意就有些小碰擦,这辆工程车多次出险。
“现在这辆车出险次数已经累积了不少,眼看着又要买保险了,今后投保估计保费要涨价,这可怎么办?”卞师傅和朋友闲聊时,流露出一丝担忧。朋友提出一个办法,“可以换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让业务员帮你想想办法。”卞师傅采纳了朋友的意见,遂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中间人小阳代为投保。小阳声称,事情包在他身上,可以实现异地低价投保的目的。
小阳找关系,又联系上黄牛小秦。小秦心知肚明,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规定不接受营运车辆异地投保的情况,可卞师傅的车恰巧就在这个范畴。这该怎么办?还是选择不做这笔生意,小秦行事大胆,动起了歪脑筋,竟想到了一个“高招”。
有什么办法呢?在卞师傅提供投保车辆的真实信息后,小秦竟然将“苏K”开头的车牌换成了“陕F”,并据此申报车险。这一切,卞师傅毫不知情。如此偷梁换柱,能蒙混过关吗?
车辆成功投保
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小秦一番操作后,保险公司审核也不严格,车辆投保竟也蒙混过关。在小秦与陕西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沟通后,这家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员提供的车辆投保信息,承保后即向被保险人卞师傅发送了保单。
手续均已办理,卞师傅缴纳了保险费。对于保单上显示的车牌号等信息,卞师傅也没有再查看。按照规定,作为保险公司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应当核实车辆的信息,包括车牌号、型号等。保险公司方面未严格把关,给日后履行保险合同埋下了隐患。
时间一晃到了去年11月,卞师傅驾驶这辆运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邗江区某路段时,与前方一辆重型货车碰撞,致使两车受损。事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卞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卞师傅与保险公司联系,由扬州支公司人员对车辆进行定损,确定被保险车辆损失是29800元,产生施救费1500元,第三者车辆损失为9000元。
按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卞师傅购买的车险到了发挥作用的时候,可偏偏掉了链子。理赔遭遇卡壳,保险公司方面拒绝理赔。卞师傅想一探究竟,得到的答案是:投保车辆的车牌号被篡改了,公司不接受营运车辆异地投保,所以这份保险合同无效。直到这时,卞师傅才意识到,当初代办业务的黄牛篡改了车辆“身份证”,而自己压根不知情。
卞师傅辗转联系上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对方称:“虽然你起初提供的是真实的车牌号,但是受托人篡改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投保人承担。”卞师傅与保险公司方面交涉,再三申明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可对方以车辆关键信息被篡改且投保人涉嫌骗保为由,拒绝对车辆损害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还提出要解除保险合同,令卞师傅很是气愤。
车辆信息遭篡改
保险公司审核有漏洞
如果保险公司不愿赔偿,卞师傅就需自掏腰包承担4万多元的损失,他左思右想心有不甘。为追讨赔偿,卞师傅来到邗江法院递交了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一审法院认为,VIN码和车架号是车辆的唯一识别标识,通过保险单、投保单以及车辆行驶证记载的VIN码和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可以确认本案保险标的为车牌号为苏K开头的汽车,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通过投保单可知保险公司对于案涉被保险车辆属于非二手车续保是明知的,但被告公司在投保单中车辆验证情况标记为“免验车”,同时在出具保单时也仅记载被保险车辆号牌号码为车辆发动机号后六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在接受投保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初步证明其在投保时提供的车辆信息是真实的,并无伪造行驶证的故意。案涉被保险车辆被伪造号牌和行驶证投保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该法第九十六条对该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案涉被保险车辆被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及车辆号牌进行投保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情形,不是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情形,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被告公司关于案涉保险合同无效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但其提供的邮寄回单注明的物品为“日用品”,不能证明其邮寄的实际为解除合同通知。同时,被告公司邮寄的地址为原告的户籍地,而非保单中注明的住所地址,且非原告本人签收,故该邮寄行为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事后,被告公司也未主动退还保费,反而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委托扬州支公司定损,故被告公司关于案涉保险合同已解除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给付理赔款383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后向扬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不能因涉案保险车辆出现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和车牌进行投保,将所有的责任归结于投保人,这并不是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被告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日前,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提 醒】
小心低价投保是陷阱
不能只听中间人或黄牛一面之词
近年来,无论是网络上还是电话推销时,业务员或者黄牛打出低价投保等诱人的条件,常常令一些车主颇为心动。这起案件中原告卞师傅,就是受异地低价投保的吸引,委托他人替自己购买保险。而中间人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投保,也为日后的理赔难埋下了隐患。
“为车辆投保时,车主和保险公司都需审慎对待。”法官认为,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值得反思。作为消费者,不能轻信网上低价投保、异地保险的说辞,要与保险公司方面详细了解各种政策,不能只听中间人或者黄牛一面之词。另一方面,保险行业要加强行业监管,完善业内制度规范,严格落实车辆信息审核制度,尤其要核实车辆识别码等关键信息,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杜绝内外勾连情况的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