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江都人小顾是某手机专卖店的老板,利用售卖手机为顾客调试或充值的机会,私自将顾客手机号等发送至数个微信群,趁机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信服务业及相关活动。
想走捷径赚钱误入歧途
30多岁的小顾,在江都经营一家手机专卖店。去年上半年,一位同行称,“我们作为手机销售商有这方面的先天优势,在为顾客调试手机的同时就能知道新手机号码,不妨利用这个优势赚些钱。”
小顾禁不住诱惑,详细询问了具体的做法。“操作起来很简单,加入几个微信群就行了。”“你按照第三方的要求来,按对方的指示操作。”经过同行的指点,加上自己的摸索,小顾很快掌握了方法。
2020年5月,顾客进店购买手机,小顾心中窃喜,“卖一部手机能赚钱,贩卖手机号等信息还能再赚一笔。”就这样,小顾利用为顾客调试手机、入网等服务之机,趁着顾客和家人聊天的时间,将顾客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记录在自己的手机上。
短短几分钟,小顾就将这个新入网的手机号转发到数个微信群,一转手卖给了第三方。而第三方获得手机号后,主要用于在一些网购平台的新会员注册,借机可获得一些返利。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第一次尝到甜头后,小顾更加肆无忌惮。他加入了数个微信群,将1000多个手机号贩卖给他人,每个手机号的出售价格在4元左右。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江都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发现蛛丝马迹。警方检测了相关手机号和账户后发现异常,遂循线追踪,证据线索均指向了小顾。“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已触犯了法律红线。”当民警找到这家手机专卖店时,店主小顾彻底傻了眼。
11月11日,江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顾某利用为客户提供手机调试、入网、充值等服务的便利,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通过自己的微信,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发送到相关微信群里,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累计“赚”了4500多元。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顾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综合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后作出判决: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余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信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顾某当庭认罪。
市民也要避免信息泄露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主审法官,江都法院院长黄志介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今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复制权、可携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对应用程序(App)不可过度搜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针对性规范。
“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同时作为公民个人,应养成良好的信息安全防护习惯,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仅要提高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意识,还可以在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或个人撤回同意时,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相关信息,以更全面保护好个人信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