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既然不买房,还不如套出来投资,这样的想法可行吗?今天(11月14日)上午,记者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企图套取公积金的诉求。
去年10月,淮安市民刘某前往淮安市公积金中心,称自己全款10万元购买了盱眙县的一处房产,希望提取他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诸多疑点,随即前往盱眙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这处房屋远离城区,破旧不堪常年无人居住,完全不符合自主需求,且市场价格远低于10万元。
于是,淮安市公积金中心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向刘某出具了《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之后,刘某认为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法院也对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展开了走访调查!
“发现该房屋在前两年,2017年 2018年的时间里,发生了高达8次的频繁交易,且相关的交易经手人均为同一个中介, 非常可疑,再然后我们法院对原告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该所有款项均非原告转账,而且其中的一笔五万元前一天打入卖方账户,第二天就随即转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蒋同一表示,因为原告刘某并不能举证其对该房屋购买具有出资,甚至连契税的相关费用都是由中介来缴纳,综合以上各个方面法院认为,原告所谓购买的该次房屋不具有真实性,其更加显现出套取公积金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提高职工商品房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缴存人和中介机构不能将原本提供住房保障的公积金,作为赚钱牟利的工具,通过虚假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存在利益风险,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