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占他人房屋七年!镇江润州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交付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王蒙 记者 万凌云)11月12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长达七年的抢占他人房屋的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现场

院方介绍,2012年6月,解某、陈某某向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府邸分公司购买了江南府邸小区某室房屋,该房屋于2013年12月31日实际交付。2014年1月8日,吴某某通过隔壁房屋破墙开门后进入解某、陈某某购买的房屋,强行占用房屋的一部分。解某、陈某某向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4年12月31日,润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某将抢占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解某、陈某某损失10000元。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吴某某仍旧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该院驳回。此后吴某某去世,其家人张某一、张某二、周某某继续抢占房屋。解某、陈某某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名侵权人恢复原状、归还房屋并赔偿损失。在该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解某、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三名被执行人在法院张贴执行通知书、腾退公告、强制执行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被抢占房屋现在被用于经营烧烤店和快餐,现场有数只液化气钢瓶和若干刀具。被执行人之一张某在先前的执行过程中,曾有持液化气钢瓶及打火机对抗执行的极端行为。

院方表示,为了让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到有效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润州法院于12日上午组织警力40余人,到纠纷现场划定警戒范围,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并于当日将被抢占房屋交付给解某、陈某某。

此次强制执行,润州法院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更硬的措施、更大的力度、更强的手段,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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