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巡回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庭审查表明:被告人赵某是天峨县某景区的管理人员。2014年,赵某在天峨县某村以1000元的价格从该村一村民手中非法收购了一只受伤的野生猴子带回景区,并制作铁笼,将猴子圈养在铁笼内,吸引游客到景区观赏。
2018年7月,赵某在打鱼时看到一渔民的船头上有一只双手被捆、双脚被铁夹夹着的猴子,于是赵某再次以1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这只猴子,与之前收购的猴子一同圈养。
2020年12月,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侦破此案。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非法收购的两只猴子均为灵长目猴科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猕猴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圈养,以供游客观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赵某收购的猕猴予以没收(公安机关已移送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予以保护)。
庭审结束后,干警还向旁听庭审的村民们分发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知识传单,并热心解答村民的疑问,为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课,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我们要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切勿因一己私欲而随意猎捕,做到不食用、不买卖。以实际行动保护野生动物,才能构建万物和谐、美丽共生的良好局面。
(总台记者 宋大珩 王洁 黄海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