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洗钱罪首案!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骗贷200万元,获刑9个月缓刑1年半

扬子晚报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首例洗钱罪案件。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8年6月,如东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浦某(另案处理)有骗取贷款的违法犯罪行为,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1月浦某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制作虚假材料,虚构了向被告人袁某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向银行贷款。

袁某明知浦某与其之间无真实买卖行为,仍与其签订虚假供货合同并给浦某提供银行卡账号,帮助浦某收取并转移所骗取的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来源及性质,提供银行账户并通过转账及其它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根据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洗钱活动与各类犯罪相互交织渗透,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巨大。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资金的真实来源及去向,切勿为人情或小利而触犯法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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