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双十一”刚刚过去。“剁手”一时爽,但取货可能就没那么轻松了,遇到快递公司拒不送货上门的情况,消费者又该怎么办呢?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公布一起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给出了分析。
法官表示,“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不应当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快递拒送货,买家打官司告赢卖家
家住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的小丁在某健身器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运动旗舰店网购了一套家用多功能训练器,购买时价格650元,运费为0元。
本想着过几天这套健身器材就能寄到家里,发货后小丁却接到快递公司电话,被告知“乡下地址不送货,请自己到快递公司提货”。
小丁拒绝自己提货,快递公司以“客户拒收”为由将这套健身器材退回卖家。小丁于是以健身器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网上订单的地址送货,并赔偿相应损失。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丁的诉讼请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订单中确认的客户地址即“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某组某号”向小丁交付健身器材,并赔偿小丁经济损失100元。
法官:电子商务法有明确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渗透和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而本案则反映出农村电商‘网购容易配送难’的问题。”
该案承办法官杨帅民介绍,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52条明确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而国务院于同年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着力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法官:“最后一公里”不应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杨帅民表示,本案中,小丁与健身器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递公司陈述不负责乡下地址的送货上门、收货人必须到指定地点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认订单时乃至发货后,并未告知小丁该地址无法送货,也没有明确如果送货上门要另加运费,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为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货物的义务。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商家‘送货上门’是应有之义”,杨帅民表示,快递代收点的出现并不应当湮灭送货上门的服务要约,“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不应当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