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宣判后,被害人妻儿与肇事者相拥而泣……

扬子晚报

吴敏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开车顺路带姨夫去医院检查,发生车祸竟然害死了姨夫。更没想到的是,在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审理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自己能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11月10日下午,这起案件在崇川法院宣判,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吴敏与姨妈和表哥相拥而泣。

吴敏的姨夫李刚因患肺癌晚期,于2019年11月在上海某医院进行了肺部肿瘤切除手术。到了2020年夏天,又检查出癌细胞向肝脏转移。2020年8月10日一早,从老家盐城返回昆山工作的吴敏正好顺路带李刚前往上海医院复查并开靶向治疗药物。车行至G15高速公路苏通大桥北侧时,因车多拥堵,吴敏驾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平躺在后座上没有系安全带的李刚在撞击后虽然没有外伤,但表示“很不舒服”,吴敏立即拨打了110和120。

随后,吴敏和李刚被急救车送往医院。吴敏仅有一点擦伤,但李刚因多处内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李刚的妻子没有过多责怪侄女,她觉得吴敏是好意搭载姨夫去看病,发生车祸并非吴敏本意,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她就多次表示对侄女的谅解,希望能对其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吴敏送被害人李刚前往上海看病属于好意同乘,吴敏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吴敏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吴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文中人物系化名)通讯员 徐振宇 陈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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