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天猫店恶意投诉B天猫店,被法院判赔200万

扬子晚报

2017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A天猫网店,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为宣传A天猫网店产品,拍摄了一组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并取得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18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散伙协议,并未就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散伙后,刘某甲带走了上述摄影作品的原始拍摄图片。2019年刘某甲通过其控制的B公司向天猫公司发出投诉,投诉A天猫网店商品链接盗用图片信息。天猫公司收到投诉以后采取了删除链接的措施。A天猫网店向天猫公司提出申诉,但因不能提供涉案图片原始拍摄图片,申诉不成立,相关销售链接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

2020年8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刘某甲与刘某乙个人合伙散伙后,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擅自将涉案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带走,并通过其控制的B公司对A天猫网店发起投诉,致使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刘某甲明知涉案作品系合伙期间取得并用于A天猫网店的经营,在明知A天猫网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依然对A天猫网店进行投诉,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侵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困扰,妨碍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正常交易秩序,刘某甲及其控制的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精细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A天猫网店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甲及B公司共同赔偿A天猫网店200万元。刘某甲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11”购物节之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友情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合法善意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的,行为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投诉者,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惩戒,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刘宁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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