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公开宣判,一名车主因与朋友饮酒后将车借给对方驾驶,被法院认定为共犯,两人同时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1日,白天一起垂钓的吴某与郑某当晚饭桌上把酒言欢,推杯换盏间一瓶白酒已然下肚。酒足饭饱,两人仍觉意犹未尽,相约去洗浴中心泡澡。因郑某要先送妻子回家,车主吴某将自己的轿车和车钥匙交付给郑某,由郑某驾车。
之后,郑某驾车与卢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卢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郑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吴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卢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吴某明知郑某饮酒仍然将车交由郑某驾驶,其自身虽未驾车,但其交付汽车和车钥匙的行为已然为郑某的醉酒驾驶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系郑某危险驾驶的共犯。综合两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车主吴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驾驶员郑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