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10日讯(记者 刘浏)“鼻青脸肿5000元,头破血流7000元,骨折20000元,残废70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不是网上的段子,而是被发布的“广告”。2020年底,梁某某付费让王某某在知乎、微博等平台发布“帮人打架、替人出气”等违法广告,称可以帮忙打人出气。
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三人分别因生意亏损、恋爱失败、同学纠纷,正好想“教训”员工、男友、同学,在网上看到“广告”便联系上了梁某某,三人共计支付“定金”42000元。其中,刘某某选择了“骨折”服务,支付“定金”后在前员工禚某某商铺附近蹲点守候,指挥梁某某进行故意伤害犯罪,后因梁某某未动手而未遂。在发现对方是骗子后,刘某某选择报警,最终诈骗犯被抓获归案。
经海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海门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本案被害人刘某某亦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
办案检察官分析,如果梁某某不是骗子,后果将更加严重,买凶方作为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人,要跟行凶者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付出沉重的代价。刘某某虽然遇到了骗子,但也幸好骗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对刘某某来说,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