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祸从口出” 由微信聊天、发朋友圈引出的名誉权纠纷案增多

扬子晚报

微信号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是我自己,所以“我的微信我做主”,想发什么就发什么。如果这么认为,就大错特错了。近日从法院了解到,随着微信的普及,因聊天、发朋友圈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仅惠山法院就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7件,其中由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聊导致的为8件。

案例 |

微信群里辱骂商家,被判侵犯名誉权

今年2月,水果店老板钱某从水果批发市场赵某处买了5箱水果,钱某回去打开后发现水果存在腐烂等质量问题,于是找赵某理论,双方发生了口角并互相推搡,后经派出所民警协调,双方和解。

谁料就在当天晚些时候,钱某的女儿虞某一气之下将赵某的抖音肖像图片分别发在了有500人和267人的水果批发微信群中,并发送多条类似“烂人”“烂货”等具有侮辱性的话语。钱某作为母亲非但没有制止女儿的做法,反而在微信群里附和和谩骂。这些言语在近800人的客户群体中传播,不仅损害了赵某的名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赵某的水果批发生意,因此赵某将母女俩起诉至法院,要求虞某和赵某在两个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调解过程中,两名被告虽然认识到了错误并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但拒不同意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该案主审法官王志斌介绍,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钱某和虞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以恶毒言语谩骂侮辱原告,事实依据充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也造成了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每个公民都要谨言慎行,发表言论应有理有据,且不应使用污言秽语。”王志斌表示,如果说网络世界中大家彼此都是“陌生人”,那么微信群、朋友圈可称得上是“熟人”社会,关联的人大多是与当事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个体,如同一小区的住户群、同一班级的学生家长群,以及类似该案中涉及的固定客户微信群等等,相关侵权信息一旦通过朋友圈、微信群传播,将直接影响被侵权人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商业行为。

变化 |

语音、视频、表情包……侵权形式“花样多”

除了直接通过语言侮辱他人,以制作图片、视频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也不少见。今年7月,原本是恋人的田某与缪某发生情感纠纷,气愤之下,缪某将田某的肖像图片和不雅音频剪辑在一起制作成视频,并配以“毁了所有一起下地狱吧”“暴风雨来临了”等文字,发布在其朋友圈公开展示。田某认为,缪某的行为足以降低自己的社会评价,给自己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缪某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同样是由情感破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王某将张某的肖像图片配以文字制作成贬低性质的表情包发布在微信群中,同时发送了大量带指向性的辱骂语音和文字,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多达22页。尽管王某事后表示了歉意,但张某认为,微信群成员中有很多双方的共同好友,不仅在线上“围观”了这些内容,更在线下不时提及、讨论,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近几年来涉及微信的名誉权纠纷中,侵权形式更多样,复杂度也更高。”惠山法院民一庭法官顾杰认为,以往的名誉权侵权以文字、图片形式居多,如今伴随新型媒介的发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都能经由微信传播,成为侵权载体。这些侵权内容常与微信内日常性的交流沟通、内容观点混杂在一起,使得辨别难度进一步提高。在惠山法院审理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聊导致的8件名誉权纠纷中,就有4件符合上述情况,占案件总数的50%。

分析 |

微信“熟人圈”里侵权,伤害力度分外大

惠山法院法官黄树杰指出,涉微信群聊、朋友圈的侵权行为影响的人群多与被侵权人关系密切且特定,更容易由线上转移至线下,在现实社会中扩散,致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的还会衍生出骚扰等行为,很可能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也更严重。

在黄树杰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原是恋人关系的高某与凌某因故分手后,高某先后多次在两人均为群成员的几个微信群内发送污秽言辞和利用原告肖像制作的侮辱性图片、视频攻击凌某,相关信息迅速在两人共同的微信好友间传播开来。高某的行为进一步引发了他人对凌某品行的怀疑和猜测,朋友间议论纷纷,多名微信群成员和微信好友对凌某进行线上和线下的骚扰,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人际关系破裂的凌某不堪其扰,始终情绪低落,后去医院就医时更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凌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2019年以来,惠山法院受理的8件案件中,有7起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醒 |

微信“发声”有边界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采访中多名法官表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交也日益发达,但人们在享受着互联网社交带来的便利性的同时,也应依法谨慎行使自身权利。“网络、微信用语相比日常生活要更率性随意,但也不能超出法律及道德的底线,特别是微信、朋友圈这些地方。”法官们说,根据微信朋友圈的显示规则,朋友圈分享者与浏览者共同的好友能同时看到分享和共同朋友间的互动,并存在转发的可能,因此一旦发表了不当言论,很容易因为“涟漪效应”传播开去。

了解多一点 |

被侵权后该怎么做?

如果发现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应以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过激的言行不但无法解决问题,还会激化矛盾,违反法律的还将承担相应责任。

黄树杰介绍,首先要固定侵权人的身份情况,在网络环境中,多数情况下用户会使用网名昵称,而电子数据的易伪造、易篡改等特点,使得司法实践对认定网络账号的信息发布者与实际侵权者的身份对应关系更困难。因此在发生侵权事件后,被侵权人应第一时间确定侵权人主体,可以在微信中通过聊天等方式确认对方身份,及时固定侵权责任人,以便今后维权。

在确定身份后,接下来就是要固定好证据。据介绍,随着技术的发展,如今证据早就不局限于录音、视频等,还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而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均属于电子证据。不过法官也提到,电子证据的提取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形式,不能加以修改、编辑,尽量保持原状并向法院提交原始载体。如果自己无法获取,可以通过公证方式保留电子证据,或者申请权威部门调取后台数据获取电子证据,如此才能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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