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欠薪3个月,单位称系合伙人“应风险共担”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1月9日讯(通讯员 朱宇 记者 张可)最近,从事艺术鉴赏工作的钱某向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反映,用人单位拖欠其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且单位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请求执法部门帮助。

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后迅速立案调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孙某取得了联系。孙某在得知执法人员来意后,表示自己与钱某之间是合作关系,他本人负责艺术品收购,而钱某负责艺术品鉴定,双方共同经营这家艺术品公司。由于近期受疫情影响,艺术品的流通受到影响,所以单位基本没有产生经济效益,导致没有支付钱某经济分成。

对于孙某的说法,执法人员与钱某进行核实。钱某对该说法并不认可,表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有公司发放工资的记录凭证,并向执法人员出示相关材料。收集好证据材料后,执法人员再次联系孙某,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面对“铁证”,孙某顿时尴尬不已。孙某表示,之前谎称钱某为合伙人主要还是因为效益不好,意图“拖一拖”钱某的工资,等到资金充足后再行支付。

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法律文书,调取钱某8月至10月的劳动用工材料,并要求孙某足额支付钱某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通过执法工作开展,孙某多方周转资金,在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了拖欠钱某的工资,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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