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亲行使探望权留宿儿子遭拒,诉至法院获支持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1月7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万凌云)  伍昀和蔡茵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浚浚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给付抚养费。此后,伍昀一直按调解书履行抚养义务,但每次探望儿子并留宿时,蔡茵总是以孩子较小,不习惯别处住宿为由,拒绝留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伍昀一纸诉状将蔡茵诉至句容法院,要求每星期探望儿子一次并带其留宿一晚。7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法院新近审结这起探望权纠纷,支持伍昀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昀与蔡茵原是夫妻关系。2016年2月份生育儿子浚浚,2017年5月份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婚生子浚浚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

2021年3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每半个月将婚生子接回家中留宿探望一次。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将婚生子接回家中留宿探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每半个月将婚生子接回家中探望一次并共同生活一天的诉请,是否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不仅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更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

本案原告要求每半个月将婚生子接回家中探望并共同生活一天,该诉请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生活,且有利于增进原告与婚生子之间的父子亲情。故此,被告作为直接抚养婚生子的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原告探望婚生子。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正当合理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婚生子年幼对其较为依赖,不同意原告将婚生子接回家中探望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真诚希望原、被告能够认识到,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体,并不是亲子关系的解体,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渴望父爱和母爱”,主审法官庭审中语重心长,父母离婚后孩子不论和哪一方生活在一起,都要让孩子感受到另一方的温暖和关爱,切忌把孩子作为父母之间争斗的工具和撒气的“出气筒”,更不能以爱的名义“绑架”孩子。

法官还强调,如果孩子与父亲或母亲关系紧张,孩子会对自己缺乏认同和自信,从而影响其性格、情感、品德的发展。所以为了婚生子能够健康成长,原、被告应当妥善处理好婚生子的探望问题。

近日,句容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伍昀诉请正当合理,自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12时至周日12日两次探望;探望期间伍昀自行接送浚浚,蔡茵应予以协助。(文中人物为化名)

链接: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对探望权做了规定,只是不同国家的称谓不同。比如,美国和法国称之为探视权,俄罗斯称为来往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

现实生活中,探望权可能是直接见面的形式,或者打电话、视频,还有子女寒暑假或节假日以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虽然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笼统,但不影响人们对探望权的理解,父或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权当然包含将孩子接走并留宿。

另外,在探望时将孩子接走并留宿也能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对自己的爱并不因为离婚而发生改变,将离婚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这也是法律规定探望权的初衷和意义。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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