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南京鼓楼法院打出一套“组合拳”

扬子晚报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呈现高发频发态势。“套路贷”的蔓延,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11月5日,南京鼓楼法院发布“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情况,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华介绍了近三年来审理“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情况及经验做法。金融庭庭长乔延彬对审理的多例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件进行了解读(典型案例见文后)。

据徐华介绍,鼓楼法院近三年来将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作为重点工作之一。2019年度,该院审理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共计253件,2020年度共计77件,2021年度截至目前共计37件,总体呈下降趋势,整治工作初显成效。2019年以来,该院共移送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中97%来源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成为“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的高发地带。

鼓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案件类型更加集中,表现形式更加多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涉案环节更加复杂等。对此,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多个环节,法院持续加强审查力度,形成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合力,有力遏制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今后工作打算,徐华指出,鼓楼法院将进一步规范“套路贷”案件移送管理机制,强化妨碍诉讼行为民事制裁措施,落实办理“套路贷”案件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套路贷”虚假诉讼审查和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学生深陷套路贷休学,放贷人和中间人被判刑

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吴某等人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仍将无还款能力的大学生于某介绍至吴某处贷款。2017年11月16日下午,于某至吴某办公处借款1万元。吴某提出每半月还款1200元,共还款10个月(一共24000元),并以防止借钱不还为由,骗其写下借款2.4万元还款期限半个月的借条。吴某收取1000元服务费后实际借给于某9000元,高某以收取中介费为由从于某处获得500元。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12日,吴某以收取签到费为由,收取于某共计900元。2017年12月2日,于某通过支付宝向吴某还款1200元。2017年12月19日,因于某未按约定偿还1200元,吴某指使他人持2.4万元的借条至于某家中上门骚扰索要债务,于某父亲代其支付1.5万元。后于某因深陷套路贷而休学。该案中,吴某伙同高某以虚高借条金额、虚构中介费、服务费、签到费名义,骗取于某钱款共计8600元。

该案的主要套路是,虚构借款数额,制造不实的借款凭据,采取上门骚扰软暴力的方式讨要债务。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吴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吴某处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日,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高某处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2000元。

案例二:三被告人以不实凭据暴力催债被判刑

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某与杨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南京荣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开展民间借贷业务,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3月10日,被害人王某、高某经人介绍至上述公司借款,并与杨某现场签订两张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由被告人汤某审核后,杨某向王某转账13万元,并要求王某、高某当场返还3.45万元。截至同年6月,王某、高某向被告人朱某等人还款共计9.1万元。后因王某、高某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人朱某、汤某、丁某多次采用上门催要等方式,逼迫王某、高某继续还款,期间曾与高某及高某父亲发生肢体冲突,王某、高某多次报警。同年6月27日,杨某等人明知王某、高某已基本还清本金,仍迫使二人再次签订金额为16万元的还款协议,并出具了18万元的借条,后王某、高某陆续向杨某、朱某支付5.9万元。被告人朱某、汤某、丁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计诈骗受害人5.45万元。

该案的主要套路是,虚构借款数额,制造不实的借款凭据,采取上门骚扰以及暴力催收的方式讨要债务。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朱某、汤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朱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汤某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丁某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三:收回借款却不退欠条强拿硬要被判刑

2016年12月3日,被害人汪某(学生)向被告人薛某提出借款1万元,薛某以行规、防止逾期不还等理由,要求汪某签订金额为1.5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后实际支付给汪某5900元,合同约定每月还款2000元,分四个月还清(正常还清为8000元)。汪某分别于2017年1月2日、2月4日、3月1日、4月3日按约定分别还款2000元后,薛某以逾期还款、告诉父母为由,向汪某强行索要3000元。

2016年12月1日,被害人孙某(学生)提出向被告人薛某借款1万元,薛某以行规、防止逾期不还钱为由,要求孙某签订金额为1.5万元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后实际给付孙某5875元,并约定一个月后还款。2017年1月2日、6日,孙某分别偿还薛某1000元、10000元,共计11000元,已还清欠款,但薛某未将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归还给孙某。2017年6月7日,薛某持上述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利息,以及薛某诉讼代理费1000元。

该案的主要套路,不但有虚构借款数额,制造不实的借款凭据,而且还采取肆意认定违约,强拿强要,虚假诉讼的方式实际其侵占被害人财产的非法目的。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薛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余敏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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