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近10年的“商业秘密”被窃 两年较量,“零口供”拿下窃密者

扬子晚报

商场如战场。“商战”之中,企业取胜的终极武器是什么?答案无疑是商业秘密。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成为日前召开的第三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协作会议上交流的经典案例。

该案横跨4个年度,一波三折,执法人员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完成取证固证工作,“铁证”面前,侵权人最终认罚并全额缴纳罚款。这其中有着怎样的智斗与较量?记者昨日(3日)采访了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为您还原这场堪比“谍战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始末。

事情要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引狼入室”?

企业称商业秘密被合作者窃取

2018年10月,执法人员接到一封举报信。

举报人是惠山区某公司。该公司专业从事电镀黄铜生产线相关业务,涵盖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其中,有一核心系列技术是该公司花费近10年心血的研发成果,主要应用于该企业生产的电镀黄铜生产线设备上,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凭借这套“秘密武器”,该公司在行业市场中“开疆辟土”,成功占有了一定市场份额。

然而,2016年起,该公司客户大量流失。公司负责人怀疑,企业商业秘密被窃取了。怀疑的对象不是旁人,正是昔日的合作伙伴——江阴某公司。

原来,曾在惠山某公司任副总经理的老林(化名)与江阴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阿帆(化名)是“发小”。正是缘于这层关系,惠山某公司将售后的安装、调试等业务交由江阴某公司代理,怎料因此“引狼入室”——在合作期间,惠山某公司屡次发现江阴某公司有“挖墙脚”之嫌。

双方合作期满后,惠山某公司不再与江阴某公司合作,但为时已晚——不久,老林及多名技术、生产骨干员工相继“跳槽”到江阴某公司。就连昔日几家大客户也与惠山某公司中断多年的业务往来,转而与江阴某公司合作。

惠山某公司认为,江阴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且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全盘否认,拒不配合

案件一波三折回到原点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其中,举报人主张的核心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前期调查的重点。为此,执法人员来到惠山某公司现场勘察。经查,涉案技术并未对外公布过,使用期间采取了加密保护措施,并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能接触到该技术的员工,公司前期均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确定该技术为商业秘密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至江阴某公司,现场查获了涉案技术的核心零部件及相关图纸等,并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现惠山某公司原副总老林及10多名前员工均在此就职。

尽管如此,案件调查过程中,老林拒不承认在该公司供职,辩称是来“串门访友”的。江阴某公司负责人对于举报的内容也全盘否认。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现场查扣的生产图纸与惠山某公司核心技术图纸一致,核心零部件所含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相同。此后,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阿帆接受调查,但对方置若罔闻,只辩称该图纸是从“合作商”处购得,并寄来双方交易的600多张图纸“以证清白”。

经筛查、对比,执法人员从600多张图纸中找出20多张与涉案技术相关的图纸,带到“合作商”处调查求证。但对方表示,这些图纸所涉技术“自己都不掌握”。

谎言被识破后,江阴某公司仍负隅顽抗,拒不承认侵权,且对执法人员避而不见,拒不配合调查。此时,举报人提交了专业审计的情况说明,认为江阴某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800多万元的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超过50万元,已涉嫌犯罪。为此,该案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多次赴涉案产品采购商河南郑州、江苏泰州等地实地调查,最终因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案件又重归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一次谈话,关键证据浮现

证据“说话”,窃密者“零口供”认罚

此时,距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本案调查已有近1年半的时间。案件回到原点,难度丝毫未减——此时,被举报人江阴某公司拒不承认侵权,老林等权利人前员工矢口否认参与,涉案产品采购第三方也拒不配合开展“同一性鉴定”调查。如何才能证明江阴某公司有“明知或应知”情形,成为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难题。

为寻找新突破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决定复盘此案,并再次向权利人了解情况。在双方的一次偶然谈话中,执法人员无意获得一个关键线索,让该案柳暗花明:

原来,2017年,惠山某公司觉察到,老林等能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员工,曾在下班后,被江阴某公司包车带去其公司“兼职”。为掌握确凿证据,惠山某公司曾秘密派人跟踪该包车,不承想,跟踪到厂房附近时,被江阴某公司人员发现并扣留殴打,威逼利诱其对跟踪发现的情况“封口保密”。跟踪人员假意“受降”并脱身后,立即向公司如实报告了相关情况。

事发次日,惠山某公司报案。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江阴某公司赔偿了该跟踪人员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双方和解。

这起调解被当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其中的部分内容,证实了江阴某公司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

此外,执法人员在江阴某公司搜集了大量证据,其中,在该公司花名册、员工生日福利领取记录、差旅报销记录、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中,均有老林等10余名权利人前员工的签名,加之相关工资打款的银行流水等,佐证了上述人员与江阴某公司有劳务关系。

全部证据固定,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今年年初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阴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被处以罚款30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之前始终不承认侵权且拒不配合调查的江阴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如数缴纳罚款,并在当地停止了上述侵权行为。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以案说法

违法成本提高,保护力度加大

这些主体“窃密”亦会被追责

执法人员介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施行以来,于2019年4月对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定性及处罚条款重新进行了修改,将电子侵入纳入侵权手段之一,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纳入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中,并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在提高侵权行为赔偿标准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执法的罚款标准。2020年9月,最高检、公安部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将追诉标准从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的数额从50万元降低至30万元。上述法律法规的密集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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