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驾驶,男子构成共犯获刑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1月3日讯(通讯员   崔蛟  记者 万凌云)  酒后不能开车,这个常识想必大家都知道。但你是否知道,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由其驾驶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3日,记者从丹阳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近日一审宣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杨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同时,明知杨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给对方驾驶的刘某,同场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检方介绍,杨某今年30岁,初中毕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在遇到老乡刘某后,俩人一见如故,很快便成了好朋友,平时也相互照应。

“2020年9月底一天晚上,我找到刘某要和他一起回老家,他说他已经喝了酒,就让我开他的车带他回家。”于是,杨某便开车送刘某回家,途中二人感觉有些饿,就在丹阳路段下了高速吃饭。

“吃夜宵的时候我们两个人都喝了酒,就打算在丹阳找一家宾馆过夜。”夜宵过后,由于刘某称自己不胜酒力,开不了车,杨某便再次开车搭载刘某去找宾馆。当行至一红绿灯路口时,他撞到了路边的路牙和红绿灯杆。

事故发生后,二人稍微清醒了些,考虑到酒后驾车会被交警处理,在与刘某简单商量后,杨某拨通了自己一名好友陈某的电话,让其到现场冒充车辆驾驶员打电话报警。但随后,到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时,陈某便主动交代了整个事件过程。

杨某、刘某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

案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明知杨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对方驾驶,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二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该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再次提醒:酒后驾车是高压线,万万不能触碰;同时还须知,借车如若不谨慎,责任也将共承担。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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