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3日讯(通讯员 邓灿 沈雨 记者 刘浏)因盗窃树木被判处缓刑,心存侥幸隐瞒其他盗窃事实,最终东窗事发缓刑撤销,两罪并罚。经南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顾某的缓刑判决被撤销,重新被收监,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及四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5月17日晚上,张某准备回岔北老家拿东西,车辆行驶到334公路与新225公路交界的地方,他突然想起前两天在途中看见新225线路边有个人家的树长得不错。素来喜爱花草树木的张某准备偷几棵树回去玩玩,于是他让司机调头去如东县新店镇新联村,路上还联系了平时与其一起干活同样也有种植花草爱好的顾某一起盗窃。
顾某接到电话后驾驶小货车到新联村一组与张某汇合,二人各自拿着车子上的铁锹,把他人种植在花圃的四棵黄杨树挖走。事后,张某拿了三棵黄杨树,其中一棵种植后死亡被丢弃,其余两棵被栽种在房屋前后。顾某则取走了另外一棵黄杨树。经鉴定,张某二人窃取的树木为小叶黄杨,其中成活的三棵黄杨树价值人民币2200元。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值得注意的是,张某、顾某在2020年11月份曾因盗窃树木被法院判处缓刑。在那起犯罪中,二人出于侥幸心理,向司法机关隐瞒了2019年5月的犯罪事实。在缓刑考验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二人的盗窃事实被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对二人撤销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与前罪予以并罚。
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法律对自首和坦白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但对于抱着侥幸心理、冥顽不灵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七十七条也给出了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新犯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与前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并罚。张某、顾某心怀侥幸,以为隐瞒一些犯罪事实可以逃避处罚,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的罪行最终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