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2日讯(通讯员 张扬 记者 刘浏)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于同日获一审宣判,被告田某被判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9512.7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田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发现该案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2020年4月,重庆人田某在一网站注册账号并绑定其163邮箱,后田某在该网站发布虚假的手机线上兼职招聘信息,骗取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向他投递个人简历,简历需包括个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所在地区等信息。
2020年5月至6月,田某在某QQ群内发出售卖个人信息的广告后,江西赣州人何某某联系田某想购买其手中的个人信息,两人互加了QQ和微信。田某得知何某某购买简历等个人信息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仍以每条个人信息0.2元-1.8元不等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个人简历25000余条,违法获利9512.7余元。
经调查,何某某从田某处购得个人信息后,用于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现已另案处理。2021年7月15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刑事追责只是对田某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评判,但是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仍然处于潜在风险中,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9月6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9512.7元。
该案办理过程中,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为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后的赔偿款项管理等问题,2021年10月29日,与市中院、市网信办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赔偿资金管理等工作机制,加强检察、审判与行政机关执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并推动市网信办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赔偿资金专用账户,对赔偿资金进行专门管理。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屡见不鲜,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本案的起诉不仅是要让被告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更是要在全社会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