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3日讯(通讯员 侯峰钟 葛明才 记者 王国柱)经公安机关批准,违法行为人汤某、江某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并于10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
据兴化交警大队陈堡中队指导员余荣林介绍,8月27日晚8时05分,兴化市戴南镇汤某驾驶苏MCZ×××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该镇顾庄一十字路口时,被正在该路段开展酒驾整治的该市交警大队陈堡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当时体内酒精含量为64.7mg/100ml,属酒驾。
民警通过相关警务平台查实:汤某于今年5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支队高速大队处罚过。
无独有偶,5月28日晚8时35分,同为该市戴南镇某村的江某,驾驶苏MC6×××小型面包车,同样行驶至上述路口时,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当时江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同属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江某曾于2019年9月27日因酒驾被兴化警方处罚过。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