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带女儿和她的同学出去吃饭,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因为一起意外,阿真被女儿同学家长起诉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帮人带娃发生意外,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回答了这一问题。
好意帮忙带娃
意外导致受伤
2020年9月12日晚,阿真带着朋友儿子明明、自己女儿果果、女儿同班同学东东等孩子一起外出吃饭。外出前,阿真征得了东东家长的同意。
饭后,阿真打车将孩子一个个送回家。车辆抵达东东母亲经营的书店附近后,东东和明明先下了车,互相追逐打闹着往书店跑去。阿真支付了车费后,就和女儿果果上了趟卫生间。之后,明明跑来,告诉阿真东东摔倒受伤了,已回到其母亲书店。
得知情况后,阿真急忙赶往书店。东东牙齿受伤,当晚到口腔门诊做了紧急处理。医生诊断,东东牙齿出现了脱位、冠折、牙龈撕裂等情况。之后,阿真多次陪同就诊,垫付了医药费,并给了10000元。
摔伤原因有争议
未尽责应承担责任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各方就东东如何摔倒产生了争议。东东母亲坚称是明明推搡东东,才致其摔倒、磕伤牙齿,要求明明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还提出阿真未尽到保护监管职责,也应承担责任。阿真、明明家长无法接受,各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东东家长将阿真、明明、明明家长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赔13669.86元。
思明区法院调取监控查明,事发时,明明在背后追逐东东,下扶梯时曾试图抓住东东衣服;在乘坐扶梯下到地面后,明明抓住了正在快速奔跑的东东的衣服,导致东东因惯性摔倒,撞伤牙齿。法院另查明,2020年10月11日,东东母亲曾向阿真发送一份其草拟的《意外伤害调解协议书》,索赔40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东东年近12周岁,明明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均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明明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更直接的作用,在责任评定上应重于东东自身责任。事发时,东东和明明家长均不在场,由阿真一起看管,东东和明明监护人与阿真之间成立临时性的委托监护关系。作为受托人,阿真未能在室外的情况下确保被监护人在视野内,对于二人的追逐打闹也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认定,东东总的物质性损失为8289.4元。最终法院酌定,明明承担40%责任,阿真承担30%责任,东东自负30%责任。
另外,法院酌情支持东东关于精神损失费的主张,阿真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明明家长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代监护照管被监护人,只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式的变更,监护权并不因委托监护的发生而转移,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委托他人代为看管子女之时,应对受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责任心等进行考察,防止因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子女自身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情形出现。(晨报记者陈佩珊实习生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