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龙海区消费者林先生花4000元向龙海区某家具厂购买一套新餐桌椅,经营者送货上门后,林先生发现这套餐桌椅雕花有缺损,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或者调换一套质量合格的餐桌椅,却遭到无理拒绝,林先生在多次交涉未果之下拨响了12315投诉电话。
龙海区12315投诉台接诉后,执法人员深入调查了解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经营者送货上门到消费者家的是一套雕花有缺损的餐桌椅。执法人员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调换一套质量合格的餐桌椅给消费者使用。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于8月9日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调换一套新的、质量合格的新餐桌椅给消费者使用,并由经营者承担运输费用。 (记者 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