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离婚冷静期”结束 双方当场签订离婚调解协议

泉州晚报

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一对矛盾不断的夫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其中的“离婚冷静期”备受关注,那么,是否一定要等“冷静期”结束后,才能离婚呢?

近日,丰泽法院东湖法庭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阿永(化名)和阿雯(化名),他们双方均称婚姻生活难以继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的可能,双方一起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立案当天,法官当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了解,他们夫妻双方婚后因彼此生活理念不同,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因婚姻冷静期限较长,遂到法院起诉。

经过法官先行调解,阿永和阿雯仍无法和好后,综合考虑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离婚是经过双方深思熟虑后的决定,法官当场组织双方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

法官介绍:为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民政部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希望双方都能冷静下来理智处理婚姻问题。但该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离婚冷静期并非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系经过认真思考,确实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二人自愿调解离婚,双方均可以从不幸福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开启新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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