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对原有的《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出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规定》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均应纳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分别由市级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交易,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据介绍,在建立全市统一的进场交易服务流程、运行管理制度基础上,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将提供统一窗口受理、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异地远程开评标、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六大服务。
《规定》还明确,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平台。该电子服务系统主要提供业务受理、信息共享、系统对接等服务,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同时覆盖各县(市、区)分中心,各分中心不再单独建设。市、县(市、区)两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信息的及时公开,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知情权。(记者陈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