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两名小学生在教室内嬉闹,颜某从后面抱住蔡某,致蔡某倾倒磕断两颗门牙,谁来承担责任?经晋江法院判决,颜某、学校及蔡某本人分别对所受损失承担50%、25%、25%的赔偿责任。6月1日,福建高院公布十起“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晋江此案入选。
案情
学生课间教室内嬉闹
原告蔡某和被告颜某是同班同学,2019年秋季就读于晋江陈埭某小学四年级。当年11月11日上午,第二节课后的课间,蔡某与颜某在班级教室内嬉闹,上课预备铃响,蔡某两只手撑在两个桌子上面,颜某从后面抱住他,导致蔡某身体失去平衡往前倾倒,嘴巴磕碰到课桌,折断两颗门牙。
事故发生时,学校没有老师在场。蔡某父母发现后,多次带孩子到口腔门诊治疗,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交通费。因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颜某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种植牙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62016.5元。
裁判
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三方应分别承担责任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和被告颜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颜某从身后抱住蔡某,致人身体倾倒磕断门牙,具有相当的过错。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课间嬉闹、手撑课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有一定认知,其未能谨慎约束自身行为,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小过错。蔡某与颜某课间活动时嬉闹乃至原告受伤,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并无老师、职工在场维持秩序并予以制止,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较小过错。
综合案件事实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颜某、学校及原告本人分别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50%、25%、25%的赔偿责任。颜某应赔偿原告40824元×50%=20412元,其侵权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替代承担;当事学校应赔偿原告40824元×25%=10206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说法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一定管理责任
法官介绍,因未成年学生之间嬉戏、玩耍、打闹,而导致学生身体受伤的事故在中小学校园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本案中,蔡某与颜某打闹时,仅仅是响了预备铃,上课铃仍未响起,故发生本案事故时,仍属于课间时间。学校据此抗辩认为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事实上,学校对于在校学生除了教育、宣传安全知识职责外,还具有管理职责。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学校亦负有及时救助义务。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的在校期间,校方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原、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案事故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完全免除学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