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因为父母之间的纠葛,常常导致儿童受到伤害,其中尤其容易出现抚养费支付问题。日前,南安法院通过释法析理,促使一起涉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将拖欠了两年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并承诺以后每月主动履行。
案情 父亲仅支付4个月抚养费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当年,女子吴某与男子陈某自由恋爱,两人于2014年5月订婚,并依农村风俗结婚并同居生活。2015年3月,两人在南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两人迎来了儿子小宝(化名)。因婚后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两人自2016年4月起开始分居,小宝跟随母亲吴某生活。吴某于2016年5月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后又于2018年8月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仍不能和好。考虑到小宝从2016年4月起至今随吴某共同生活,不应随意改变他的生活环境,应由吴某抚养。法院判决吴某与陈某离婚,小宝由吴某抚养,陈某应每月向吴某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宝年满18周岁为止,判决于2018年11月26日生效。
然而,陈某按时支付4个月的抚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今年4月25日,吴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拖欠两年的抚养费。
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孩子年龄尚小,该笔抚养费对吴某很重要,便在第一时间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控陈某名下的财产。经反馈,陈某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随后,承办人通过电话向陈某释法析理,无奈陈某态度坚决,逃避执行。
为了尽快敦促陈某主动履行义务,承办人决定依法对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又前往陈某户籍所在地了解相关信息。经了解,陈某已再婚,吴某提出更改小宝姓名的相关事宜,陈某不同意,加上现有实际情况,才导致他不再支付婚生子小宝的抚养费。找到双方矛盾所在后,法院又邀请调解员帮忙做工作,使双方关系得到进一步缓和。最终,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起父亲的抚养责任,女方吴某也表示愿意配合男方探望孩子。陈某主动来法院支付欠下的抚养费,案件圆满执结。
提醒 不能因自身问题拒付抚养费
经办法官介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但应注意的是,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有两种情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官提醒,成年人之间的问题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婚姻存续与否,每个做父母的都应该积极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