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调整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由35个部门单位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截至5月31日,全省9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本级全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另有38个县(市、区)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下一步将实现全省县(市、区)全覆盖。
近年来,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程,要求健全完善县、乡(镇)、村(居)三级关爱服务网络,每个村(居)配备1名儿童主任,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1名儿童督导员。目前,全省乡镇(街道)共有儿童督导员1291名、村(居)儿童主任17564名。全省3.77万名农村留守儿童全部落实监护责任,实行实名制登记并加强动态管理。